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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原单位注销,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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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20:2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原单位注销了,劳动者维权该找谁?| 劳动法探究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8-14 09:12 发表于江苏
笔者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权益诉求。等过了一段时间之后通过仲裁程序维权,却发现原单位已经注销。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应对?今天就结合案例给大家一点启发。

案 情 简 介

闫盛从天工公司离职后,向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得知天工公司已未经清算即注销。闫盛遂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向天工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主张权利。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宏、李卓、米雨向闫盛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602.45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5900.83元。

闫盛诉称,其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天工公司,负责办理代缴社保业务,月工资标准为5128.69元,2019年3月天工公司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日天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其从未休过年假,天工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天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时公司股东是周宏、李卓及万秀公司。万秀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前股东为李卓、米雨。因诉讼时天工公司和万秀公司均已注销,闫盛主张由两公司股东周宏、李卓、米雨共同支付其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8296.2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00.83元。

周宏、李卓、米雨辩称,闫盛系与天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闫盛就该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向天工公司主张权利,其三人并非劳动争议适格主体。

裁判观点节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天工公司、万秀公司已先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承担。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闫盛要求周宏、李卓、米雨三名股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周宏、李卓、米雨支付闫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602.45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5900.83元。

宣判后,周宏、李卓、米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指 引 提 示

天工公司在闫盛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前已注销,闫盛无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后,劳动者并非无法主张权利,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本案中,天工公司和万秀公司未经清算即先后注销,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闫盛向周宏、李卓、米雨三名股东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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