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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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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0 21:2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录用通知书(OFFER)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劳动法探究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8-10 09:39 发表于江苏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出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考案例:陈某与某地毯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节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双方之前的录用通知书上记载的“年终、公平、平等自愿、

奖金”作了更具体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年终金取决于公司的财务业绩以及你的个人表现”,有关年终奖问题应以双方之后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某地毯公司提交《2018年度年终奖金规定》系公司对所有职工年终奖分配的方案、载明2018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对象为2018年度必须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且在2019年1月28日必须仍然在职的员工。陈某已经于2018年10月2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某地毯公司2018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条件。陈某主张某地毯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702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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