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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女职工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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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21: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 劳动法探究

对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的一项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江苏省的规定来看,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能兼得的。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参考案例:

盛某与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裁判观点节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盛某投保生育保险,故盛某主张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承担。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盛某2015年工资标准为5650元/月,因其未领取产假期间工资,且生育津贴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被告处,故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盛某支付生育津贴24106元(5650元/月÷30天/月×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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