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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用人单位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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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22:1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节选自本人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
在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诸如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裁判观点节选:关于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王某于2011年12月22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37362.1元,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自2012年2月起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相应的医疗费不能报销,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某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医疗费37362.1元,王某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事故伤害发生之1月20日期间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核算应为870元。王某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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