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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企业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哪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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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2 15:2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拖延、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有哪些麻烦?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6-12 10:58 发表于江苏
笔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职工咨询、反映用人单位在离职时拖延甚至拒绝给其出具书面证明,那么法律上对企业出具离职证明有哪些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一、离职证明对于职工的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一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如果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也将导致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二是没有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再次求职时,用人单位会心存顾虑,影响其求职的成功率。所以,实务中离职证明书也是劳动者求职的凭证。

若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新用人单位招录的,将承担用工上的风险,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不会招录该劳动者。由此可见,离职证明本身是劳动者再求职的一种凭证。

二、离职证明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离职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二)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三)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四)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5)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后一定要记得要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避免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

三、拖延、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之一是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行政风险,风险之二是民事赔偿风险。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的失业待遇损失,也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求职受阻产生的工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的必要性,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四、合规建议

(一)依法及时为离职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二)离职证明的内容需客观、全面。离职证明中应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③工作岗位;④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且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任何与事实不符或对劳动者就业不利的事项。

(三)重要提示: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正在办理工作交接,有正在处理的劳动争议,有竞业限制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舍不得员工不愿批准离职,都不影响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千言万语化作一句建议:员工只要离职,就尽快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四要素要全,且不要有任何价值评判。

参考案例:

苏某原为北京某公司的大数据开发经理,月薪45000元。其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试用期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从即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2019年6月4日,苏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即日起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但因苏某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没有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此后苏某继续找工作,原本另一家公司决定聘用苏某为研发部技术总监,薪资与试用期长度等事项已谈妥,但该公司提出入职需要苏某提供上家公司加盖了公章的离职证明,为入职手续所必需。苏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提供,该公司遂于2019年7月1日出具《关于公司不与苏XX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决定撤销提供的研发部技术总监职位,苏某无法到新的公司任职因此认为上家公司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了自己3个月来未能重新就业的经济损失。2019年8月23日,苏某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其曾就职的上家公司支付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3个月的经济损失165000元。在苏某提供了其因未得到上家公司所开具离职证明以致被新公司取消入职资格的证明材料后,仲裁委裁决其原单位需向苏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1350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苏某不能入职事实成立,故公司应当赔偿苏某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苏某离职后未能入职的时间长度、以及其在原公司就职一年月均工资实际情况,另结合公司存在过错致其损失扩大等因素,判定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苏某经济损失8.1万元。虽然公司主张未能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苏某,系因其不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所致,但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未及时向苏某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属实,故此公司关于不予苏某损失赔偿的诉求法院未支持,公司继续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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