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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未订立劳动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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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9:5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因剖析及法律责任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5-29 10:21 发表于江苏
答: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一员,近年来,接触过多起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案件:企业因没有和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裁决大多是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对此深有感触。针对此情况相关企业也颇有微词,原因是企业认为是务工人员故意钻企业管理松散的空子,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攫取双倍的工资和相关补偿。

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企业为规避相应责任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二是企业疏于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随后依此理由申请仲裁。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并未说明是谁的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劳动者原因,只能在一个月期满前解除劳动关系,不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无论以上何种原因,凡是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工人的工资册、上岗卡、工友的证言等都是有效证据,企业也很难以不签定劳动合同去规避责任。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就管不了,并担心签了劳动合同就要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员工手上有了劳动合同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来对单位不利;还有的单位担心签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等等。总之,很多单位对签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他就是你的员工!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三、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四、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另外,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工作,离不开一个好的团队,我们只有想方设法留住人,用住人,我们的企业发展才能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效益越来越好!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事后把希望寄托在相关部门“开绿灯”上,因为即使是相关部门违法开了“绿灯”,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最后的结果是不仅企业免除不了责任,而且相关部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江苏元浩家具有限公司与黄勇劳动争议案[案号:(2020)苏0612民初6760号]

裁判观点节选:……关于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口头提出不签订劳动不缴纳社保,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3月29日工作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款项109180元,原告认为2020年1月20日支付的2800元系邓明明私人支付给被告的春节慰问金,并非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述所有款项均是从邓明明个人账户转至被告账户,故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自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8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的二倍工资数额99903.87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被告对仲裁中提供的裁决也未持异议,本院确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二倍工资9990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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