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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社会保险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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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9: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索赔损失?| 劳动法探究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7-17 10:52 发表于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本期整理的案例,就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如何索赔损失”这一主题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造成损失的情况,职工索要损失应满足三个前提(1)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2)已经不能补办;(3)因为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参考案例:王某与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观点节选:一审判决结果:一、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赔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225000元;二、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支付律师费1490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且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在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中已明确,系因用人单位不愿意与王某一同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且在2021年6月11日,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王某出具《某市超过法定追缴时效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王某提出的补缴申请不予受理,故王某无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系用人单位所造成,从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保部门参照王某类似情形的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大约每月1250元,一审以此标准酌定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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