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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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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08:3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法探究
陈玉华 劳动法探究 2023-07-13 08:59 发表于江苏
进入酷暑,热浪袭人,但劳动者在烈焰一般的阳光下劳动的场景,随处可见。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为此,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暑降温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2018年5月,江苏省人社厅等五部门也专门就此项工作印发《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防暑降温办法》、《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为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学习和掌握高温津贴相关法律问题,特整理本文。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的津贴。

二、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同时,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对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自愿要向非高温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职工福利。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法律并不干涉。但是企业一旦确定下来了,就要执行下去。

三、支付标准

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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