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围观起哄可能还达不到认定起哄人为帮助自杀的性质,但是,围观起哄很有可能会妨碍救援人员及时救援,或者围观起哄导致更多人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给自杀者造成压力,妨碍救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围观起哄情节严重,严重妨碍救援、妨碍公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有故意怂恿教唆他人自杀,并对自杀者产生心理帮助作用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但认定的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之所以认定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比较困难,一方面根据楼层高度,如果跳楼者无法听清或看清围观群众的教唆和怂恿,也就不涉及刑事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如果围观群众与跳楼者有语言上的沟通和交流,引导或者怂恿对方自杀,并且对方在受到鼓动以后选择跳楼的,可以认定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还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涉案起哄者是否担责,需判断涉案言论是否涉嫌怂恿自杀、是否和当事人跳楼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教唆自杀是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不跳不是人’等可能激怒他人,具备怂恿自杀的表征,但该言论与当事人跳楼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当事人最终做出自杀决定是否因他人起哄而直接激发,即他人起哄是否在当事人自杀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
“该男子恶意激怒、挑唆等行为,尤其是在他人处分生命权的公共场所,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涉嫌寻衅滋事,属治安违法。”教唆自杀等行为如对他人死亡起到直接作用的,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