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4014|回复: 0

[普法说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5-25 07:21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6 08:37 , Processed in 0.386700 second(s), 12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