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24日,公司部门领导告知严某,公司目前只有配送员的岗位,如果接受,公司以后会优先安排严某从事司机工作。严某表示不接受。1、根据集团组织架构及公司编制调整,物流部现有物流配送车辆6辆,现有司机6名(不含严某),现有配送量及车辆无法满足严某重新回归配送司机岗位的需求;
2、公司根据现状,决定将严某调整至配送员岗位,履行配送员相关岗位职责,薪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3、物流部配送司机岗位空缺时,将会优先考虑严某。
严某依然表示不予接受。
其后,公司多次安排严某从事随车配送工作,严某均予拒绝。
2021年7月20日,公司的人事部门与严某谈话,严某称,司机是辅助送货,配送员是送货,岗位性质变化了,薪资待遇却没有变化,不接受调岗。
2021年9月7日,公司以严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严某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公司基于业务经营需要将严某由司机岗调整至配送岗,该调岗符合原告的工作技能,未超出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未造成原告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的明显改变,且公司承诺薪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该调岗合法合理。严某在调岗后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栖霞区法院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严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公司面临优化工作岗位、调整产业配置等难题,如何合理合法调岗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用人单位调动岗位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调岗的前提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外,除以协商一致为原则以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调岗情形,如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等。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来源:南京中院 南京栖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