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江苏省泗阳县内的三庄汉墓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汉墓群属于泗水王陵,系古泗水国的重要遗址,区域内探明的墓葬达70座,古墓葬众多,规格较高。2021年2月2日,位于该汉墓群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发现自家麦地里凭空出现了一些圆洞,并且有明显的踩踏痕迹,当即报警。经警方确认,这是一起盗掘古墓群案,该案背后系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特大文物犯罪团伙,踩踏等痕迹系该团伙盗掘汉墓群所致。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庞某某组织周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先后7次至三庄汉墓群实施盗掘行为。除盗掘汉墓群外,被告人周某某还曾于2012年组织李某某等多名被告人至山东滕州某遗址保护区实施盗掘行为,盗掘并倒卖春秋时期编钟7件,均为国家二级以上文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周某某等15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庄汉墓群保护区,盗掘行为对该保护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9人盗掘山东省滕州古文化遗址,并窃得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法院依法判处5人十年以上刑罚,5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判处16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罚,均并处罚金,仅对3人适用缓刑。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文化遗产和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具有历史、科研、艺术等价值,不可再生、不可替代,上述26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庞某某、周某某等26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要求部分被告人承担汉墓葬、古文化遗址的看护、回填等费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我们共同的珍贵文化财富,具有独特、不可替代的历史研究价值且不可再生。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系行为犯,不以实际盗得墓葬物品为构成犯罪既遂标准。如果实施了盗掘行为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价值造成相应损害,即应当认定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26名被告人组团盗掘三庄汉墓群保护区,虽未盗掘到任何物品,但其实施的盗掘行为在现场留下数个深达十几米的盗洞,导致汉墓浅层结构遭受破坏,对汉墓群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同时其盗掘古文化遗址并倒卖文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文物管理制度,危害了文物的安全,致使国家文物陷入流失的风险。对上述行为,均应依法处以相应刑罚。本案在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修复费用。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被告人的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引起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广泛关注,提升群众保护文物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教育、预防一定人群产生盗墓、盗宝等非法念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文化遗址的保护力度,共同守护好这份文化财富。“摸金校尉”终究只存在于虚拟世界,现实不是小说,盗墓并非儿戏,珍惜守护文物才是每个人应担的责任。
作者:泗阳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