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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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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22:03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条规定不严谨,其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怎样才算是恶劣、严重?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全靠司法机关自由裁量。领导重视的,可能就予以追诉;反之,也许就行政处罚了,或者连行政处罚都不会。
这个罪名包罗万象,执法随意性选择性较大,打击面过于宽泛,这种情况是比较危险的。
感觉寻衅滋事罪是已经取消的“流氓罪”的延伸和过渡。想当年的顶流大明星迟志强就是触犯“流氓罪”被判刑的。有次鲁豫有约访问迟志强,迟志强大大方方的讲述了当年的故事,男未婚女未嫁的,两厢情愿,拿现在的话来说,迟志强最多也就是睡粉,不至于动用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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