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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小名叫“小明”,用小明签的借条还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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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邱二小名叫“小明”

最近生意周转遇上困难

便找到好兄弟张大借钱救急




近日

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2日,邱二向张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大叁万元整,今借人“小明”因平时大家方言中就是用“小明”称呼邱二的小名,故张大对该借条未持异议。

借条底部还载明两个手机号码,归属地分别为无锡和南通,其中归属地为南通的手机号码经查机主为邱二。

张大还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邱二在通话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手头不宽裕,暂时无法还款。此外,通州法院至邱二母亲住处向其进行核实,邱二母亲称邱二有小名,叫“小明”。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邱二向张大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张大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证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该借条虽载明的借款人为“小明”而非被告邱二,但根据借条下部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以及向被告母亲核实的情况,应认定该借条的借款人即为邱二本人。综上,通州法院判决被告邱二归还原告张大借款本金30000元。

本案中,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被告邱二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原告张大主张的借条是“小明”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张大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小明”即本案被告邱二;另结合本院调查取证的结果,足以认定借条上的“小明”与被告邱二系同一人。故本案张大与邱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邱二应按约还款。

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落款小名的借条,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支持。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






在写借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要认真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


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借款人让他人代签,日后却翻脸“不认账”;


在借条中还要写明借款的原因、金额、偿还日期、利息等详细信息,以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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