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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婚礼前被婚庆公司通知“办不了”,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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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基本案情

小张与未婚妻定于2021年11月举行婚礼。同年1月,他们委托A工作室负责婚礼策划及现场执行,总价款为198000元。签订合同当日,小张便向A工作室支付定金5000元,并约定,二次款为订单总额的90%,尾款10%于婚礼彩排完付清。合同签订后,小张陆续向A工作室的合伙人之一王某转账支付16万元。2021年7月,A工作室经营者陈某向小张表示,所收取的婚庆服务款均在王某处,公司无力垫付资金提供服务,并表示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但其余款项小张应向王某索要。王某却表示,其仅是A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合同当事人,小张只能向A工作室索要剩余款项。小张索要无果,遂诉至崇川法院,要求A工作室、经营者陈某、王某连带返还婚礼服务款16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A工作室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陈某,在案涉合同成立及履行期间,实际由陈某与王某出资合伙经营,陈某、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小张要求陈某、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小张所交纳的服务费中,虽有16万元直接为王某所收取,但是,王某系以A工作室人员身份收取,该部分债务仍为A工作室债务,对外应以A工作室及合伙人财产承担,对于王某个人最终应负担的债务比例属合伙人内部事务,可由合伙人另行主张,对于陈某主张上述16万元由王某个人单独承担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A工作室、经营者陈某、王某共同向小张返还婚礼服务费1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婚礼是每个人人生中的大事,筹备婚礼过程亦是繁琐,婚庆机构的选择往往影响婚礼的整体效果。当前婚庆市场蓬勃发展,但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婚庆机构甚至会出现婚礼前期,拿钱跑路的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新人在选择婚庆机构时,应尽量选择正规、营业执照齐全的公司;应签订完备的婚庆合同,明确约定婚庆价款、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在支付婚庆服务款时,尽量支付至婚庆公司账户,避免私下支付给员工,出现员工跑路,婚庆款索要困难的情况。



来源: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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