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正常运作,员工居家可正常办公
员工居家按正常出勤处理,支付全额固定工资。
政策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公司已停工停产,员工感染新冠居家的
1、第一个工资周期内,正产支付报酬
2、从第二个工资周期开始,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政策依据: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三、阳性转为阴性后,仍然居家休假的
可发放病假工资待遇。
政策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的第11条中规定:
“11.劳动者结束本解答第10条所述的隔离措施后,如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在本解答第10条所规定的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无论是否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