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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一女生发现被人网络祭奠4.3万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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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11-2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人还活着

却在网络平台被祭奠?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厦门一女生被人网络祭奠4.3万次



据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消息,

一次偶然的机会

小王的朋友发现

某网络祭祀平台内设有

“厦门美丽女孩小纪念馆”


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网页上详细记载了小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


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小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小的生活照。


得知这件事后

十分气愤

网页中记载的个人信息

均与其本人信息一致

而且所有照片

都是她发布在

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

她认为网络祭祀平台

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

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网络祭祀平台

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

但因这个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

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

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

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

无法提供其

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法院判决:

网络祭祀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祭祀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如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由于平台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且未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导致小王人格权益被他人侵害且无法查明实施侵害的具体网络用户。


因此,思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网络祭祀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法院提醒: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空间的更应依法运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海峡导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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