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8岁的姚老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B景区二日游活动,一天下午,姚老在景区参观时,看见路旁有两排石墩,石墩侧面有雕刻,颇有古色古香之韵味。观赏之余,姚老准备在此处拍照留影,在其左脚刚踏上石墩准备站立时,石墩侧翻过来,致其跌倒在地。经诊断,姚老左踝骨折,住院近2个月,鉴定为九级伤残。姚老认为A旅行社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B景区管理公司在园区内放置有安全危险的石墩,未设置安全提示,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姚老遂将A旅行社、B景区管理公司及两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被告A旅行社、被告B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6万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游玩前旅行社已就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向游客宣传告知,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在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联系交通、送医就诊,已尽必要义务;
2.石墩实为石雕艺术品,仅作观赏,原告为拍照擅自攀登导致摔伤,非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责任所致,被告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本案中因石墩侧翻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各方责任认定如下:
景区的石墩陈设在参观区,供游客观赏而非供游客踩踏、攀爬的,原告在参团旅游过程中,因欲拍照擅自攀登石墩而砸到脚踝,造成骨折。原告作为老年人,理应明知外出旅游应特别注意安全,自身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该景区不包含高危旅游项目,但此旅行团为老年团,被告A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后该旅行社履行了救助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了必要的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石墩本身不具危险性,但案涉石墩低矮、底部不平,B景区管理公司应能预料到会有游客踩踏并发生倾倒的危险,但未能作出安全警示或其他措施进行防范,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根据原告和被告各自过失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与影响,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自身承担70%的责任,被告A旅行社、B景区管理公司各自承担15%的责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各项损害费用合计约16.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A旅行社已垫付的6800元一并处理。
一、被告A旅行社赔偿原告2775元,A旅行社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948元,返还A旅行社3316元;
二、被告B景区管理公司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49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责任主体对旅游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旅游者自身存在的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更大的原因力,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此案对于界定旅游过程中各方责任范围、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注意自身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障旅游安全,不仅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也是旅游者自身的必要义务。法官提醒,旅游中的事故赔偿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由各方承担相应责任;不仅经营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自身也要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旅行者,公民个人是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旅行、文明旅行,让身心在旅途中得到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