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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5000万元赔偿全额支持!江苏知产审判依法保护外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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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江苏法院审结一起德国公司等作为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苏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原告5000万元赔偿请求获全额支持




基本案情

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公司与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均属关联企业,“raumplus德禄”是德国知名的定制家具品牌,荣获红点奖、iF设计奖、德国国家设计奖等多项国际大奖,在家具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

2008年、2010年,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雷迪尼家具公司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和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在合资期间内由德禄两合公司授权合资企业使用案涉“德禄”商标,合资关系结束后合资公司即不得再使用上述商标,同时需更改企业名称

2011年,德方转让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资公司。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并未停止对德国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相反,通过抢注“德禄”相关商标、“德禄.com”域名,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等大宗业务。

德禄两合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德禄南通公司和德禄上海公司停止侵权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诉讼过程中,德禄南通公司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德禄两合公司涉案“德禄”商标无效,其无效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法院审理

本案发生于中外合资关系结束后,合资方继续使用另一方商标和企业字号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相对较高的商标侵权类案件

法院认为:两被告公司系中德合资设立,其“德禄”字号和“德禄”“raumplus”商标的使用权利系基于合资关系的存续并经德禄两合公司专门授权所取得。在合资关系结束后,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理应停止使用德国公司的相应知识产权,但两公司未经德国公司许可,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等商标,生产、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定制家具,侵犯了德禄两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继续使用“德禄”企业字号,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了德禄品牌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并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在赔偿额的计算上。一方面,积极适用证据提供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责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提交能够完整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利润率及全国加盟店情况的财务资料等证据,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未能如实、完整地提交该部分证据,故在其拒不提交真实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获利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程项目的收入,二是加盟、直营业务收入。

关于工程项目的收入。被告未能提交其与房地产公司全部的工程项目资料,具体金额无法确定,但仅仅根据被告提交的其与仁恒公司2018年2月签订的橱柜战略合作协议以及部分结算凭证显示,德禄南通公司最晚自2014年起就开始承接仁恒置地集团的室内橱柜项目,且德禄南通公司承接的仁恒项目销售收入远超1亿元。

关于加盟店和直营店的销售收入。基于被告对于加盟店和直营店的销售收入都少提交了两个年度以上,且根据销售收入的增加情况来看,每年的增幅明显,故在被告经法院释明仍未提交全部销售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定,对未提交证据部分的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收入按照2019年的两倍进行计算。据此,加盟店的销售收入至少为1.01亿元,直营店的销售收入也至少为0.12亿元。

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已确认德禄南通公司2013年至2019年的销售收入为2.59亿元,在其未提交德禄上海公司的利润情况,也未提交德禄南通公司、德禄上海公司2020年、2021年的销售获利情况下,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在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内的销售收入应远大于2.59亿元。

综合运用上述间接推算法和直接计算法,确定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获销售收入应当远超2亿元。以家具定制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利润率14.05%进行计算,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获利至少应为2810万元。


另一方面,本案裁判进一步深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和考量因素。两被告公司作为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设立的合资公司,在合资关系解除后,基于对涉案商标的了解,恶意从事侵权行为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在原告多次向其发出侵权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未减少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反而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招商,甚至进入诉讼程序后还抢注与原告“德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域名,并针对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恶意提起无效宣告,拖延原告的正常维权程序,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本案中确定1倍的惩罚性赔偿,故对原告5000万元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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