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奇与被告李丽系朋友关系,李丽曾向周奇借款40万元但未能偿还,李丽父母为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书。此后,李丽及其父母陆续归还了21万元,剩余19万元未能还清。
今年5月,周奇到李丽家中催要借款时,李丽男友王鹏向周奇表示欠款由他来偿还,为此向周奇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但出具计划书后王鹏食言,没能按约偿还。周奇多次催要未果,将李丽、王鹏及李丽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鹏的行为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脱离原债务的法律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王鹏出具还款计划代李丽履行债务,二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债务转移协议,周奇与李丽也没有明确否定李丽的债务人地位或者让李丽脱离案涉债务。即王鹏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李丽的承担义务,王鹏、李丽就案涉债务的承担可以各自履行,也可以共同履行。因此,王鹏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周奇有权要求王鹏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李丽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鹏应对李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责任,故判令李丽父母应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