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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法官,我发誓!这你总该信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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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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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集中,法官助理周亦安、王秀芳在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时,由于被告改口否认借贷事实,周亦安灵机一动谈起“封建迷信”,企图套出被告的“真心话”,于是有了如下对话:



看到被告已经“上钩”,周亦安话锋一转,继续“吓唬”被告。



然而,调解全过程被最高院下来的干部叶芯听见,她严肃提醒周亦安注意纪律规定。



这一片段既让观众觉得法院调解“接地气”,又能让观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现实中,法院真的会有“封建迷信”名场面吗?



小溧法官告诉你

有的!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当庭“发毒誓”。


其实,无论当事人如何“发誓”,法官都不会凭着一面之词判定事实,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也就是证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溧水法院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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