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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卖房搭赠违建车棚未交付,买方主张折价补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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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陈某买了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

他以房子附赠车棚为违法搭建物无法交付为由

拒付2万元尾款,并且认为房主应折价补偿

房主眼见房子已过户,尾款拿不到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主张折价补偿,一方要求按约履行合同

法院如何判,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陈某及其家人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对其中一套房屋很满意,两天里看了两次后很快确定购买意向,并通过中介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张某出具欠条,约定除50万元贷款外,尾款5万元于交房时结清。同日,张某协助陈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也在一周内向张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


这桩买卖本就成了。


可此后,陈某以张某不能向其交付车棚为由拒付尾款2万元。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尾款。


陈某所说的车棚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双方签订合同时,陈某曾询问过房子带不带车棚,张某告知其有一间车棚位于楼下。随后,双方及所有在场人员均到楼下查看了车棚的现状,发现该车棚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自行改制而成。张某及中介人员均明确告知陈某,该车棚可随主房一并交给陈某。而在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中,也写有“一小车棚”字样。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未支付2万元的原因是张某并未完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承诺交付的车棚,直至今日一直未予交付,其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01

被告陈某与其家人在两天两次看房满意后,已就主房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其后才提及车棚事宜。经现场所有人到楼下察看该车棚的现状后,陈某及其家人对该“车棚”的性质、位置、结构、内部设施等皆有知晓。

02

继续签订的合同中,除补写“一小车棚”字样外,合同的总价款仍未改变,由此可见,该车棚不论性质如何,皆为附赠性质,不影响房屋买卖价格。

03

陈某以案涉车棚不能实际交付为由,拒绝给付尚欠的主房款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现张某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并过户给陈某,故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


一审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及其家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及车棚事宜,在双方实地察看后,又返回在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车棚的内容,但双方并未改变合同总价,可见车棚属于附赠使用性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陈某及其家人在充分了解车棚的情况后仍然决意购买案涉房屋,应自行承担车棚不能使用的风险。因此认定张某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并过户给陈某,判决陈某给付购房尾款2万元并无不当。


来源: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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