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送奶工金阿姨不慎摔伤,“始作俑者”竟是肉摊摊主随手乱扔的一块肥肉。
某天凌晨4点,农贸市场的商户们像往常一样纷纷开始准备开摊。
这时,肉摊老板王先生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肥肉丢弃在行人过道上,前来送奶的金阿姨经过王先生的肉摊时不慎踩到丢弃的肉块重重摔倒在地,摔倒过程中金阿姨碰到了刘先生放置在路边的小推车。
后金阿姨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等。
由于该农贸市场是由A公司负责管理,金阿姨的家人便多次与肉摊老板王先生、小推车使用人刘先生及A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协商未果后,金阿姨向六合法院起诉,要求三位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要不是你的小推车放在那里影响过路,她的伤就不会那么重!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周庆兰和法官助理杨明月认真阅卷,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庭审中调查清楚了案件事实。
但各方当事人对金阿姨的损失金额及各方责任比例承担存在较大争议。
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过错,开始换位思考,并适当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金阿姨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由王先生赔偿1万元,刘先生赔偿5千元,A公司赔偿5千元。
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三位被告当场兑付,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公民,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仅是我们维护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新时代文明风尚的重要表现方式。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