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依约撤离小区后,物业公司却拒绝将服务期间的小区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等交接给业委会,南通某小区业委会遂起诉维权。近日,崇川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某物业公司一直为南通某小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合同到期前,物业公司将提供服务期间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进行了审计并公示,但撤场后却迟迟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业委会,业委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向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确认了小区停车费和多种经营收入金额,也肯定了被告有权扣除合理成本,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均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仅对应返还的钱款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实中,业主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等很难知晓,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为此,除了物业公司应当主动作为,业主或者业委会也要督促好物业公司及时对收入进行年度审计或公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其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来源:崇川 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