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产情况怎么样?”“工人们对新厂房适应么?”“有什么司法服务方面的需求,千万别客气!”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江龙,来到B公司回访,看到刘法官,公司负责人拉着他的手道谢,“现在生产一切都好,真是要谢谢法院帮忙,助我们度过了难关!” 企业负责人缘何对法院和法官赞不绝口?
B公司是一家锅炉行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年生产总值3亿元左右,该公司长期租用A公司1万多平米的厂房进行生产。但几年后,B公司开始对生产车间进行改造,并在场地上开挖基坑,引起了A公司的强烈不满。A公司多次要求对方将厂房恢复原状,但对方始终不肯理会。在一次次交涉未果后,2019年,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江都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工业厂房租赁合同》,B公司于30天内,将厂房恢复原状、填平地坑、平整场地,交还给A公司,并付清相关费用。 不久后,B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去年3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5月底,A公司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立即腾空厂房。
执行法官刘江龙了解到,B公司是纳税大户、用人大户,现有员工400多人,并且,B公司在手订单有23个,合同金额高达1亿多元。公司负责人告诉执行法官,这些订单来自全国各地,大部分都是政府集中供暖的项目,交货日期紧。 “ 如果现在搬出厂房,不仅会因为不能如期交货承担违约金,还会影响相关地区群众过冬。现在搬离厂房,会对B公司及其员工造成重大损失,也会影响B公司上下游企业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可A公司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意愿强烈,要求B立即搬离厂房,从法理角度来说,法院强制B公司搬离,于法有据。但执行法官觉得,应该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做企业也是如此。现在搬离厂房,对B公司伤害太大了!法官多次联系A公司负责人,希望该公司考虑到B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延后搬离的时间。但A公司表示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矛盾较大,甚至报警处置,坚决要求B公司在两个月内腾让完毕。B公司表示搬迁必须要先完成在手订单,至少需要两年时间才能搬迁。 考虑到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如单纯执行,不能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单独谈话,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求同存异,努力让双方在服务大局、稳定民生、合理补偿、实现双赢中达到平衡。在组织协商中适时联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从更高层级协调解决企业在手订单处理、搬迁时间等核心难题。
签署和解协议 经过十余轮反复磋商,双方终于达成两份和解协议,A公司同意暂缓强制腾空厂房,让B公司先恢复生产、完成订单。B公司也作出承诺,在半年内即今年6月30日之前腾空厂房、恢复原状,并自愿给付A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腾空厂房的时间延后了,法官长吁一口气,随后又忙碌起来——在A公司拒绝继续租赁厂房情况下,原乡镇已无其他厂房适应B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这让执行法官又犯了难。
为b公司寻找新厂房 执行法官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情况,请扬州市、江都区招商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在全区范围内逐镇询问、逐地评估,力求好中选优,最终在江都区丁沟镇确定了一处厂房,既能够完全满足B公司的生产经营需求,周边也具有良好的基础配套设施。 随后,B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陆续将相关机械设备搬到了新厂房,做到了无缝衔接,实现了一次区位升级。执行法官定期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腾让最新进展并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务必按期腾让完毕。6月27日,B公司在承诺期限之前,腾空了原有厂房,并恢复原状,案件顺利执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起案件顺利执结,保障了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执行过程中,法官得知被执行人B公司的实际情况后,从企业生存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延缓腾房交付时间的协议,让B公司获得了“喘息”的时间,能够正常生产、完成订单,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更要点赞的是,法院积极联系、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帮助B公司寻找新厂房,让人们看到了江都各部门服务企业的合力、行动力,这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也体现了司法部门在重振“江北第一县”辉煌中的担当作为。
来源:扬州江都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