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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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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调解室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黄某与张某于1990年结婚,2005年黄某脑梗中风住院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机构鉴定,黄某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10月海门法院判决宣告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儿子黄小某为其监护人。2022年7月黄某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工业园区法庭调解员黄惠兰在阅读案卷后,发现原告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4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特殊性,故区别于正常主体的离婚诉讼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依据调解协议出具民事判决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离婚解纷而不能仅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即使原告法定代理人黄小某与张某达成同意离婚的一致意见,也不能直接出具调解书,应以判决的形式判决双方离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因此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中,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黄小某于2021年被指定为黄某的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黄小某作为黄某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能力受限的离婚案件中,让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更有利于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海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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