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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上下班不打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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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李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20年9月15日,物业公司向小李作出了《员工解聘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本单位《职工劳动规章制度》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你一直未遵守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规定。单位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考勤,但你一直无视单位规定,自身纪律散漫,工作日下午未打卡下班。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本单位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在正式通知你,对你于9月16日进行解聘处理。



物业公司向小李送达了员工解聘通知书,并在小李起诉前通知了工会。小李认为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后小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小李之间的劳动关系,判断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01

物业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章制度》能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职工劳动规章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建立在考核实施前即已预设的考核程序之上,经查该考核程序不存在缺失。

小李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按物业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物业公司将劳动规章制度送达给小李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02

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职工劳动规章制度》,并达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该公司《职工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考勤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末,考勤每天打卡两次,上午8:00打卡一次,下午5:00打卡一次,如当天不打卡,视为旷工一天处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间隔累计旷工7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本部门提议并报公司,给予除名处理。

小李作为一名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制定后,因无故不履行上班打卡的要求,先后被物业公司处以书面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待小李的一时之错,实施了人性化管理,给以理性对待,但小李在其后又出现连续三天不履行上班打卡的情形。

2020年9月15日物业公司以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物业公司将解除通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小李,具有公司制度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0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小李本次起诉前,已经补正了将单方解除与小李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的有关程序,物业公司的解除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小李诉称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法官提醒


1.劳动者要认真阅读公司规章制度,着重关注有关公司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惩处等部分。但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


2.劳动纪律是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维护用人单位工作风纪秩序等规则本身就是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共同一致的起码纪律要求,无论是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均属基本的、系劳动者理应知道并遵守的要求。


3.公司应依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否则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务必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迟通知时间为起诉前。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但是仅因未通知工会而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则需通知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地区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或者总工会。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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