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灵、周某红系前后屋邻居,双方居住房屋均为一层平房,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对着周某红居住房屋的后墙。双方居住房屋之间有一条村道,宽3米,从周某红的屋后墙到张某灵房屋的门口距离为7.34米。2021年11月,周某红在自己房屋后墙两侧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距离地面2.6米,两个摄像头之间距离为15米。
张某灵主张,周某红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请求法院拆除。
周某红辩称,其安装摄像头系对家庭房屋的正常安保行为,从摄像头的角度根本拍摄不到张某灵的家门及院内情况,其没有侵犯到张某灵的隐私。况且,张某灵长年在其家后窗处堆放垃圾,应当立即清除垃圾。
莱西法院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认为周某红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后墙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并非正对着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口,摄像头监控区域为双方居住房屋之间的村路,该村路为公共区域,监控范围并未涉及张某灵家中等私密空间,故对张某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为彻底化解矛盾、调和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判后回访,居中组织周某红与张某灵签订倡议书,督促双方能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为乐,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环境,洁美家园,共同维护环境洁净卫生。周某红与张某灵从诉讼期间的水火不容转变为签订倡议书后的客气礼让,双方摒弃前嫌,言归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相理解、和睦共处。作为使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理性平和的处理纠纷,维护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