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的一天深夜,四川一名女子林晓(化名)和闺蜜魏凤、彭雅、杨琴(均为化名)相约一起在另一闺蜜赵琳(化名)家里吃饭喝酒。
酒过三巡,明显喝多了的林晓戏称自己“想要渣男”,另外四人闻言商量了一下,决定让男子李壮(化名)来将林晓接走,并和她发生关系,从而满足闺蜜“要渣男”的愿望。
随后,赵琳给李壮打电话。为让李壮相信林晓确实已经醉酒,魏凤和彭雅拍摄了一段林晓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发给李壮。
看过视频后,李壮搭乘出租车来到赵琳家,并在赵琳的帮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林晓抱上出租车。离开前,魏凤、杨琴还不忘叮嘱赵琳记得将林晓的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中途林晓因为喝得太多而下车吐了一次。
之后,李壮将林晓带到某酒店,趁她不省人事之际,连续两次与她发生关系,并拍摄了她赤裸身体以及两人发生关系的视频,还将视频分享给他人。
凌晨1点左右,李壮独自离开酒店,处理完其他事情后,他还不忘将与林晓发生关系的视频给朋友郑强(化名)等人观看。看到视频的郑强觉得十分诱惑,随即提出要去与林晓发生关系。
一小时后,李壮回到酒店房间发现林晓依旧醉酒未醒,便再次与她发生了关系。结束后,李壮将房卡交给前来“赴约”的朋友郑强,然后离开。
然而,郑强进门后却并未找到林晓,他赶紧喊李壮回来帮忙找人。原来,醉酒的林晓因为神志不清而自己误打误撞走到了杂物间,并在里面睡着了。在把林晓送到床上后,李壮离开。郑强再次进入房间,趁林晓醉酒之机与她发生关系,后离开酒店。
第二天,李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林晓的四名闺蜜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郑强也得知民警正通过自己的母亲在找自己,主动在家中等候,民警随后将其带回。六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壮存储涉案视频的手机也被公安机关扣押。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琳、魏凤、彭雅均与林晓达成了赔偿协议,林晓也出具了对三人的书面谅解书。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壮、郑强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琳、魏凤、彭雅、杨琴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壮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李壮、郑强直接实施强奸林晓,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琳、魏凤、彭雅、杨琴与被害人林晓案发当天在一起吃饭、喝酒,在林晓醉酒状态说“要渣男”的情况下,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壮实施强奸,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壮和郑强的辩护人提出的两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林晓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完全失去性反抗能力的状态都是非常清楚的,两名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林晓意识,在林晓失去性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轮奸,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害人林晓在醉酒状态说“要渣男”,并不构成刑法意义的过错,故李壮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也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壮、郑强、杨琴、赵琳、魏凤、彭雅等6人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不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以下四点是一般情况下认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
2、客观上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实施奸淫行为。
3、主体上,年满14周岁的成年人都可以构成该罪。
4、主观上,主观上当事人是故意,这个故意是具有奸淫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