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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这起辗转18年的安置补偿“纠正”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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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里,陆女士把锦旗送到行政庭法官郭德萍手中。又从女儿手中接过感谢信,激动地说:“郭法官帮我解决了居住问题,这封感谢信,一定要贴在墙上……”

事情要从十八年前的一次拆迁讲起。


山重水复疑无路

2004年


交通局就陆女士家81.2平方米的房屋与陆女士的哥哥陆某平签订协议,给予各项补偿共计99420元。同年,陆女士未经建房审批在承包田内搭建了两间平房。

2018年


街道办实施协议搬迁时,拆除上述平房,补偿陆女士24926.9元,但未予安置定销房。

2019年


陆女士向街道办申请补偿安置,街道办未予回复。

2020年


陆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街道办履行安置义务、提供安置房。虽然街道办以陆女士为外嫁女为由不予安置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陆女士是否已在娘家或夫家享受过安置待遇尚需街道办调查核实,故法院判令街道办限期对陆女士的安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没想到的是,街道办未予调查核实,迳行以陆女士的安置待遇已包含在2004年陆某平户的拆迁协议中为由答复不予安置。


柳暗花明又一村


陆女士无奈,只得以街道办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因案件涉及2004年陆某平户的补偿安置情况,时间久远,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郭法官结合2004年拆迁时有效的补偿安置政策,对交通局与陆某平签订的协议进行核查,将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逐一对照计算,最终发现2004年的拆迁中,行政机关并未将陆女士作为安置人口予以补偿安置。街道办所作不予安置的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并责令街道办限期履行安置义务。


解铃还需系铃人


考虑到本起行政争议虽因2018年协议搬迁引发,但追根溯源,还是因2004年时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相对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所导致。解纷争于诉源,还需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2022年5月,南通中院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照现有补偿安置政策提出具体处理方案。街道办也认识到其在处理陆女士补偿安置事宜中的不当之处,遂制定了具体的安置方案,解决了陆女士多年来的住房难题。因诉求得到实质解决,陆女士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指出街道办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其自行重启补偿安置程序、主动自我纠正,落实和保障了刘女士的获得安置的权利,也修正了18年来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的行政关系。



来源:市中院行政庭  王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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