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小陈,送餐途中跌倒受伤,
平台公司和他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 约定由平台赔偿4.9万余元。 “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 之后,小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他认为协议中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 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小陈的“反悔”有法可依吗? 一起来看法院的判决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小陈在送餐途中不慎跌倒,致左小腿、左踝受伤,随即住院治疗。2020年6月7日出院。出院后陈某伤情加重,再次住院施行了左踝关节半脱位闭合复位定位螺钉内固定手术,2020年6月23日出院。 2020年10月,小陈和他任职的外卖平台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医疗、工伤伤残款在内的所有各项赔偿款合计49876.2元。 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关系解除,今后小陈不可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外卖平台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 小陈就该赔偿协议向公司出具了确认函。
2021年1月,陈某被认定构成工伤,同年5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结果出来后,小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此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理由是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
外卖平台认为,小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伤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合考量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如东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外卖平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断能力,并且显失公平的主观因素并不限于立法所明确列举的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还包括与该列举的主观因素相近似的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成立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仅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的,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同时,当事人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可能引起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公司外卖送餐骑手,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及时治疗,因工伤伤残等级认定滞后,小陈对自身伤情的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外卖平台公司利用骑手急于获得赔偿和对工伤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与骑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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