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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婴儿高温天被扔垃圾桶,其父母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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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

“广东一婴儿高温天

被扔垃圾桶”

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婴儿高温天弃垃圾桶


据媒体报道,7月18日,广东江门一行人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丢弃的婴儿,现场传来婴儿的阵阵啼哭声,随即报警。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到,婴儿被遗弃在一米多高的垃圾桶底部,啼哭不止,桶底和桶壁上已经沾满污渍,身旁还有一个被丢弃的空矿泉水瓶。


目前婴儿父母已经找到,婴儿也被及时送到医院进行医疗救助,婴儿身体情况良好,接下来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理。



小时候不少人曾被说是

“垃圾桶里捡回来的”

然而玩笑只是玩笑


在法治社会

把婴儿扔到垃圾桶

其父母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弃婴儿的父母并不希望婴儿死亡,将婴儿放在人流量较大的超市、商场等场所,或者放在福利院等机构门口等,主观上希望婴儿可以由其它社会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该行为一般涉嫌遗弃罪


如果被弃婴儿的父母将婴儿遗弃在人迹罕至的荒山,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并对其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致使婴儿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该行为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如果遗弃者父母的行为

构成刑法中的遗弃行为

或故意杀人行为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其满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前两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019年,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只要生下孩子

父母就要对孩子负责

遗弃孩子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新闻社、中国反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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