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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捕捞“鸡头米”被判刑?法院判决:威胁湖泊生态系统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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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0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捕鱼捉虾这些常见的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些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但是,捕捞水生植物也被判刑的,却较为少见!
7月6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螺蛳、芡实的案件,两名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


经查明,2021年1月下旬,两名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郭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 在洪泽湖湿地保护区内,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吸螺蚬船,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在洪泽湖湿地(省级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使用机吸螺蚬船这样一种掠夺性的捕捞工具,对湖泊水生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受到毁灭性损害,严重破坏了湖泊的生物多样性,同时也必将带来水体的富营养化,降低水体的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威胁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该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芡实是否属于水产品发表了专家咨询意见,并被法庭采纳。专家认为,芡实(又名鸡头子、鸡头米),是淡水中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能净化水体,对维持洪泽湖水生植物群落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水产品。


“本案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螺蛳、芡实总量超过3吨,捕捞地点位于我省极为重要并极具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保护区,捕捞工具、捕捞方式系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法庭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该案承办人、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蒋莹莹介绍说,“本案将水生植物与水生动物一同纳入非法捕捞罪的保护范围,既是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湖泊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心决心。”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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