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她提供了一个“关键”的证据——中奖的第三天,她和最早购买彩票的老吴签了个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彩票中奖以后,老吴把这张彩票以10000元把所有权转让给了她。
小丽认为,即便彩票款没有支付,但是彩票的所有权仍然归订购人老吴所有,对于店主严某来说,他只有追索20元彩票款的权利,彩票中奖以后,订购人老吴得到了10000元的报酬,已经将所有权转让给了她。老吴为了支持小丽,还特意出庭为小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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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二审法院特意调取了店主严某和福彩中心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在扣除销售提成后,中心直接收取彩票销售额。当天在开奖之前,由于没人支付涉案彩票的20元,系统已经在老严预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了18.5元。
另外,从现场监控拍下的视频和对话中可以证明,开奖之前,小丽没有支付相应的彩票款项。小丽和老吴签订的协议,因为老吴亲自出庭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法院认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小丽和老吴达成彩票转让协议并支付10000元转让款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老吴对涉案的彩票有所有权,所以,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确定彩票所有人为店主严某。最初的订购人老吴在出票以后,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所以老吴不是所有权人,自然,他和小丽之间的转让协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丽在开奖后支付彩票款,明显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丽返还92800元是正确的。另外,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和二审的受理费2120元,也均由小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