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因工作争执被打是否认定为工伤案,现在开庭!
原告:审判长,当时我队长给我安排工作任务,我不想服从就拒绝了,结果他对我直接一顿拳打脚踢!他现在是坐牢了,但我怎么说也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这必须给我算工伤!
被告:你们两个人产生的争执属于私人恩怨,不是工作原因受的伤,你要赔偿就直接要求施暴者赔偿,我们不能给你认定工伤!
原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在请示领导工作安排的时候,被领导打成轻伤二级。原告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具有直接联系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代理人:原告受到的是暴力伤害,而非事故伤害。原告的工作职责是驾驶车辆,虽然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但并非是因驾驶车辆这项工作内容而导致的,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上级与下级进行工作沟通安排,也是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履职行为而受伤,当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被告代理人:但事实是原告拒不履行上司的工作安排才导致的受伤,这与其工作职责是相悖的。原告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下属不服从上司命令,上司可以寻求其他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用施暴的形式,原告的损失可以要求施暴者赔偿。
被告代理人:请被告不要混淆视听,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构成工伤,而非谁负责对此赔偿,只要原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判长: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案严格审查,经查明,原告因工作安排问题被领导故意伤害的事实能够确认。原告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该种情形属于工伤,本院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