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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卖方伪造材料卖房,中介应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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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中介需担责的一种情形

↓↓↓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62万元。因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故三方同时约定首付款25万元应在验明拆迁安置协议真伪后再行支付。

协议签订后,卖方将其伪造的拆迁安置协议交付给中介公司,在未验明真伪前,买方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向卖方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

事后才得知,该房产实际所有者另有其人,一系列材料均系卖方伪造。后卖方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尚有22万元购房款未能追回。买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因未能进行必要的审核进而发现卖房人提供的信息虚假,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付买方购房损失7.5万元。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中,房屋买卖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重大利益,其专业性、复杂性亦与日俱增,老百姓往往需要依靠中介公司的专业服务才能完成房屋买卖。 
《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中介合同”,并于第966条明确规定中介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中介行业、中介活动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参考。
中介公司对于相关事项和中介服务应当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义务,体现在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即应当对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
此外,交易主体自身对交易事项也应给予充分的关注。本案的处理对规范中介公司经营,提醒交易主体更加谨慎地从事交易活动,均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29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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