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长相甜美,口齿伶俐,被某文化公司看中,签约为其独家主播。直播数月后,刘某因皮肤不适、急性结膜炎等健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直播工作。文化公司在刘某休假期间提出修改分成比例、降低原有福利,刘某予以拒绝。之后,刘某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因此,文化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2019年3月11日,某文化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某以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的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文化公司还需为刘某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刘某在文化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2019年7月23日,刘某因皮肤出现不适,向文化公司请假,文化公司批准其休假一个月;2019年8月28日-29日,刘某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文化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2019年9月6日,某文化公司与刘某协商分成比例调整和房屋收回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10日,刘某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19年12月,刘某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某文化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万元。法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刘某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刘某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艺人签约协议》解除,刘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的2019年12月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最终,法院驳回了某文化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民二庭 董岩松
数字经济时代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即是数字经济典型新业态。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作为“签约公司”,打造刘某作为其指定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对刘某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均有一定的帮助,但刘某作为“网红”,也因其产生的流量给文化公司带来可观经济效益,双方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共生发展,双方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文化公司要求对双方的分成比例以及要求刘某搬出公司为其提供的住处并交还直播设备等内容进行重新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而刘某应公司要求搬出公司提供的住处,并交还了直播设备,致《艺人签约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可见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了《艺人签约协议》的履行。《艺人签约协议》解除后,刘某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也不构成违约。
本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停播的实际原因等,对于网络主播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进行了认定,对于规范“签约公司”和所属“网红”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均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