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电动自行车逆行被撞向高速公司索赔案现在开庭!
原告:法官,我弟弟骑电动自行车不小心误入了高速公路,结果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给撞死了!高速公司的人明明看到了他,也不及时制止,没有任何的应对措施!你们的工作人员是干嘛的?
被告:当时我们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他后,已经第一时间派人去阻止了,是你弟弟任意妄为,都是成年人了,电动自行车不能上高速公路都不知道吗?自己闯的祸,自行承担!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高速公司在明知原告弟弟骑电动自行车误入高速公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报警、拦截等有效措施,直至事故发生,如此长的时间内,高速公司都未能对其有效拦截,以致酿成重大事故,高速公司存在重大管理疏忽,高速公司应对其原告弟弟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38万元。
被告代理人:我们对原告弟弟的死亡表示同情,但原告弟弟显然是“故意闯入”,而非“误入”高速公路。首先,非机动车不能进入高速,这是常识;其次,收费站入口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原告弟弟为何视而不见?再次,案发后,高速公司立刻报警并派人寻找。因此,高速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原告代理人:在高速公路行驶是需要付费的,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方,其主要职责是为车辆提供安全、通畅的行车环境,避免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高速范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高速公司履职不到位,就可以认为其存在过失,理应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所有损失。
被告代理人:没错,高速公路是要收费的,那试问对方,原告弟弟有交费吗?即使原告弟弟愿意交费,高速公司也不敢且不会收取这笔费用,原告弟弟明知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却一意孤行,甚至在公路上逆行,最终酿成惨剧,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依法管理的高速公司不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审判长:正值花样年华的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固然值得同情,但每个成年人都要有规则意识。法治社会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不随意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本院认定,高速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