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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毕业季,成为职场人的第一步:打开这本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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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夏日蝉鸣
转眼又到了毕业的季节
一批“00”后也将正式步入社会
成为一名“职场人”

巧了不是?
正在看这行字的小友
小编看你骨骼清奇
这就送你一本职场法律攻略
助你轻松晋级“职场人”!




档 案 转 递 功

毕业后档案去哪里了?

档案能否自己携带?


如果是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档案会转到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如果是去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单位就业的,档案可以转递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到超大型城市就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果是未就业、出国留学或者创业,档案一般转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毕业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档案是严禁自行携带转递的。大家千万不要选择将档案拿到自己手里,不然档案可能会遗失或无法享受相关服务。


三 方 责 任 经

毕业前已签订“三方协议”

毕业后能随意毁约吗?

不能随意毁约。“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随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便合法有效。因此,求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签了协议不能“任性”毁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会影响诚信记录。




求 职 武 德 掌

学历没达到心仪单位的标准

能不能伪造学历证书求职呢?


不能这样做。为找个好工作,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参与了学历文凭造假过程,伪造了高等院校印章,那还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试 用 期 避 坑 术

用人单位说试用期1年

而且工资折半,这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试用期的时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也不能随便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 同 签 订 印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

要约定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劳动者想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采用以下证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出差记录等。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时间、工作地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必备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社 保 缴 纳 决

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协议放弃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是否基于自愿,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

离 职 跳 槽 法

用人单位说

要招到新员工才能离职

这是真的吗?


并不是等到新员工来才能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面这七招,大家学会了吗?
希望这份攻略
能帮助初入社会的职场人
学法用法、明辨是非!



分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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