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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小偷”被保安追赶跳河溺亡,家属向物业索赔158万元被驳回!法院:物业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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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物业接到业主求助电话

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

随后物业人员发现并追赶

一名可疑的男子

男子为逃跑跳入河中溺亡

其家属要求物业公司

赔偿158万余元

……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

很多网友支持法院判决


但也有网友认为

不能仅凭追逐时逃跑

就认定他是小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日,昆山某小区的陈女士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撬门锁的声音,她从家门的“猫眼”处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该男子黑色短发,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手里拎着一个黑色扁平的手提包。


惊慌之下,陈女士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陌生男子从外开门。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女士打电话通知小区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两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的身穿白衣、手拿黑包陌生男子,大喊一声“就是他”,陌生男子听后立即奔跑,工作人员遂进行追赶,只见陌生男子从草丛越过河边栈道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



物业经理丁先生发现,这名男子在水中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逐渐沉了下去,就马上跳入河中,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游去,但始终没有找到该男子。


不久,110和120赶到,男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公安部门随后证实溺亡者为秦某某,同时当天在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称家中丢失了部分现金及首饰。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未及时救助,造成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秦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约158万余元。


将以模拟法庭的方式

对该案进行法理分析



模拟法庭-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法官:“小偷”逃跑溺亡告物业案,现在开庭。请原告陈述。

原告:审判长,当时我老公走路走得好好的,结果他们一群人就赶过去追他,我老公胆子本来就小,结果就掉到河里淹死了。我不管,我要他们赔钱!

被告:当时我们接到业主的电话,说有小偷在门口东张西望,于是我们马上巡逻,谁知道她老公一看到我们撒腿就跑,如果不是他偷的,他跑什么?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原告丈夫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突然就被不明身份的多人追赶,导致惊慌失措,掉入河中淹死。原告丈夫的死亡,与被告员工的追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8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事发当天,有业主来电说有小偷撬门锁,被告立马调查核实。而在原告的丈夫被发现之后,没有做任何解释便立即逃跑。被告之所以会去追赶原告丈夫,是因为其在小区实施盗窃行为,且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原告的丈夫的确存在盗窃的前科,被告之所以追赶原告丈夫,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正常的职务行为,而不存在侵权责任。

原告:你们这是歧视!不能因为我老公之前偷过东西,就认定这次是他偷的吧?你们把罪名安在一个再也不会说话的人身上,你们的良心过得去吗?

被告代理律师: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从原告丈夫的身上搜到了十几只塑料袋,里面分别装了首饰和部分现金。而事发当晚,小区的另外一位业主报警声称,家里正好丢失了部分的现金以及首饰,因此被告追赶原告丈夫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即使被告怀疑秦某有盗窃嫌疑,在原告逃跑的情况下,也应报警处理,而不是直接多人追逐原告丈夫,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丈夫的死亡结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被告追逐原告丈夫的行为,是履行岗位职责,并没有恶意追逐,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原告丈夫在逃逸的过程中跳河溺亡,是因其水性不佳导致,是意外事件,并且物业已在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因此被告的追逐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全体起立,本庭现在宣判——本案中,偷窃者为逃避物业追赶而跳河溺亡,令人遗憾!但司法须有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不向不法者妥协让步,不让尽职者无端担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系正常履行职责,与秦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因此法院驳回秦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看完了精彩的情景模拟

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

该案件的真实判决结果是如何

就让我们把目光

转移到真实的审判现场

↓↓↓





法院判决

2021年5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对落水者进行了施救,过程中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女士所述的撬门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

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工作人员暴力逼迫的情形,且工作人员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此外,法院查明,秦某某曾于2017年3月因入户盗窃获刑三年二个月。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驳回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某某家属不服

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决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福玲表示,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业主反映的发现疑似盗窃人员情况下通过言语盘问,系正常履行职责,在被盘问人员未回复即逃跑的情况下进行追赶,其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可归责的过错。


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被告物业公司人员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亦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正义之举。因此,物业公司人员的行为与秦某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的判决,就当事人的行为对与错、赔与不赔等问题依法作出了明确正面回应,清晰细致地阐明了法理,坚守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于秦某某之死,

您认为物业是否要担责?

欢迎留言评论!


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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