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小偷”逃跑溺亡告物业案,现在开庭。请原告陈述。
原告:审判长,当时我老公走路走得好好的,结果他们一群人就赶过去追他,我老公胆子本来就小,结果就掉到河里淹死了。我不管,我要他们赔钱!
被告:当时我们接到业主的电话,说有小偷在门口东张西望,于是我们马上巡逻,谁知道她老公一看到我们撒腿就跑,如果不是他偷的,他跑什么?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原告丈夫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突然就被不明身份的多人追赶,导致惊慌失措,掉入河中淹死。原告丈夫的死亡,与被告员工的追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8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事发当天,有业主来电说有小偷撬门锁,被告立马调查核实。而在原告的丈夫被发现之后,没有做任何解释便立即逃跑。被告之所以会去追赶原告丈夫,是因为其在小区实施盗窃行为,且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原告的丈夫的确存在盗窃的前科,被告之所以追赶原告丈夫,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正常的职务行为,而不存在侵权责任。
原告:你们这是歧视!不能因为我老公之前偷过东西,就认定这次是他偷的吧?你们把罪名安在一个再也不会说话的人身上,你们的良心过得去吗?
被告代理律师: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从原告丈夫的身上搜到了十几只塑料袋,里面分别装了首饰和部分现金。而事发当晚,小区的另外一位业主报警声称,家里正好丢失了部分的现金以及首饰,因此被告追赶原告丈夫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即使被告怀疑秦某有盗窃嫌疑,在原告逃跑的情况下,也应报警处理,而不是直接多人追逐原告丈夫,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丈夫的死亡结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被告追逐原告丈夫的行为,是履行岗位职责,并没有恶意追逐,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原告丈夫在逃逸的过程中跳河溺亡,是因其水性不佳导致,是意外事件,并且物业已在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因此被告的追逐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全体起立,本庭现在宣判——本案中,偷窃者为逃避物业追赶而跳河溺亡,令人遗憾!但司法须有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不向不法者妥协让步,不让尽职者无端担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系正常履行职责,与秦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因此法院驳回秦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