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热心人李某、戚某某为小伙杜某某牵线搭桥介绍对象,乘坐杜某某车辆前往约定地点的途中,谁知竟遭遇车祸,造成李某、戚某某一死一重伤的惨痛后果。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因夜间未谨慎驾驶引起的交通死亡事故,而杜某某因并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还需自行承担50万余元的赔偿款。
2022年1月11日18时许,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通市张芝山镇培德村附近由北向南倒车驶入G345国道北侧机动车道停车后,准备往前行驶时,所驾车车身右侧中后部与卞某某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导致小型轿车又与路边停靠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杜某某所驾车辆乘坐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戚某某经医院诊断右侧2-10肋骨骨折,左侧1-10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脾脏切除,受伤严重。经交警部门调查,杜某某夜间倒车进入道路的过程中未做到察明车后情况,卞某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李某死亡后,其父亲、丈夫及女儿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30万余元,戚某某因治疗尚未结束并未起诉。
经海门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某虽购买了商业险但并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最终,海门法院当庭宣判在交强险外的损失113万余元,由卞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杜某某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为戚某某在交强险部分预留部分份额。
【法官说法】
好心为小伙介绍对象,本是好事一桩,但因杜某某未谨慎驾驶竟酿此惨剧,令人痛心,与此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侥幸心理万不可取,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应成为我们的出行习惯,这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而驾驶机动车尤其在夜间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更要谨慎小心,做到仔细查看路面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才能确保安全通行。
而这起事故中的杜某某因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需要自行承担五十余万元的赔偿款,对受害者来说其权益可能无法得以保障,对杜某某来说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如购买保险,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转移风险,既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也能减少车祸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能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平衡好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