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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狗狗“撞人”致伤残,主人被判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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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狗是人类的亲密伙伴,是忠诚的象征

家有爱犬相伴

是不少朋友生活里欢乐和幸福的来源。


今年6月1日起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首次明确了

6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


今天,通法君撷取

一起因狗狗“撞车”引发的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一起通过具体案例

学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这门“爱犬必修课”


基本案情


家住白蒲镇的于女士

骑电瓶车沿着熟悉的路上班,

路上忽然蹿出一只黑狗,

钻入电瓶车前轮,

车翻人倒。

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

花去医疗费数万元,

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交巡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于女士不承担责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张家的狗,老张饲养此狗已有两年时间。于女士遂起诉老张,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

老张则表示很委屈,自己家的狗根本没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其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狗撞于女士,致使于女士受伤。

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老张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不服,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

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作为犬只饲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狗撞到人,饲养人需要承担十几万元的赔偿金,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

拥有爱犬的网友们,真诚提醒争做文明养犬人,让城市更文明。依法文明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检验、登记,在家中拴养犬只时,防止犬吠扰民,携犬只外出时,要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及时清除犬只粪便。自觉摒弃随意遗弃犬只、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不文明行为。


6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如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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