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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作物大面积枯死,竟是大风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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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伴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

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

从农田撒药到施肥播种

无人机在节省人力物力的同时 

也提高了农户的种植效率

但新的科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当无人机喷洒药物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

如何认定损害与洒药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农业产量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的情况下

又该如何认定受害方具体损失呢?


案情简介


许某在江苏宝应承包了200亩农田种植水稻。2021年6月某日凌晨,为给稻田除草,许某首次尝试使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但当天因受风力影响,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

两天后,邻近田块的农户崔某在田间巡查时发现,自己水田里辛苦种植的200亩芡实突然蔫了,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崔某当即打电话给许某妻子刘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

刘某回应称:“我们使用的除草剂本就不重,你用碧护吧,轻微中毒打碧护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刘某的意见,花费了9000多元对芡实田进行补救,但最终效果欠佳。( 碧护:一种新型复合平衡植物生长调节剂)

经过此事,到了芡实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未果,崔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许某辩称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飞行高度仅2米,该高度与双方田块间的田埂高度相当,因此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崔某田中的芡实造成任何影响。

如何判定无人机喷洒作业对邻近地块的影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案涉田块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两块田地相隔约30米,中间的田埂高度约2米,但通过查看无人机完整飞行记录发现,事发时,实际平均飞行高度为3米而非许某所称2米左右。
另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当日风力达3至4级,风向为东南风,正是从水稻田到芡实田的方向,而无人机作业过程中会对药水加压雾化,如遇到大风,飘洒的可能性很大。

同时,承办法官还走访了当地农业技术专家。专家表示:“芡实对除草剂极度敏感,一旦受到药害,损失很难避免”。

图为航拍取证作物受损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芡实田即出现枯黄现象,同时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另一方面,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原告虽未能对芡实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芡实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许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结合原告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原告的芡实田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当日被告操作无人机飞行高度高出双方间隔田埂1米左右,实时风力达到3至4级,风向及双方地块相对位置恰与原告主张的药水飘洒路径一致,且在原告就该起损失向被告妻子刘某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刘某对被告导致原告田中芡实受损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提出补救建议。
因此,尽管因原告田中芡实已经采收结束,无法对芡实叶片农药残留以及案涉芡实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田中芡实生长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与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同时,本案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在本案中并未对自身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特征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就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此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常识,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以及专家给出的专业意见等,酌情确定原告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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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无人机高度和飞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

如果发生损害,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固定损失,条件允许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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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链接



无人机喷洒农药致荷藕枯死 农垦公司赔偿农户近30万元


2014年6月13日,某农垦公司多次雇佣候某等人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封闭水稻杂草,导致王某种植的381.2亩在塘荷藕大面积陆续枯死。王某与该公司交涉,公司承诺今后喷洒农药时,预留农田与王某荷塘的隔离带,避免植保机喷洒农药漂移至王某荷塘产生药害。

但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8日19时半、6月29日18时雇佣侯某继续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农药封闭水稻杂草,再次对王某荷藕产生药害。王某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该案经调解,某农垦公司自愿赔偿王某荷藕损失299800元,该款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案件顺利解决。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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