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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婆媳吵架,却被他人拍摄视频,还泄露私人信息,“家事被围观”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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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本来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场吵架
却没想到被围观群众拍了视频
还传到了网上
我只是吵个架而已
怎么竟成为“网络公敌”

基本案情

杜女士因家庭矛盾与其公婆发生口角,引来多人围观,围观人员将现场情况拍摄、制作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

围观者小周在平台发布时提及了杜女士“是哪里人、在哪里工作、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并在微信聊天群中转发与该视频相关的信息,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过万。
围观者小王在其微信朋友圈配文发布视频,文字中提及杜女士的籍贯、其家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婚史等信息,并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
杜女士认为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诉请平台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周和小王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该视频泄露了杜女士的姓名、住址、工作地址、家人信息以及婚姻状况等信息,并对其进行侮辱性的评价,在网上引起了多人围观、转发、评论过万,造成杜女士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杜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小周、小王在视频发布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付调查、取证费用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设置了投诉通道,杜女士在发现侵权视频后,未采取投诉或其他方式通知平台下架该视频,该公司在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发布言论的一部分,每日浏览微信、短视频等平台也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一旦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网络平台上的作品侵犯了自身权益,权利人可以第一时间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平台,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如果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平台需要对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带来的影响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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