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是永阳街道某小区的业主,住8楼。一天下午,正在家中休息的丁女士突然听到“噼里啪啦”的声响,循声而去才发现是其中一间卧室的吸顶灯突然爆燃,掉落的火星子引燃了床上的棉被。丁女士见状不妙,遂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请求救援。 据丁女士称,当时她下午13时左右拨打的救援电话,消防救援人员很快就到达了小区,但消防车开到小区门口却进不来。消防车只得绕至小区东南门附近,将车停靠在接近房屋的道路旁,消防人员下车徒步前往火灾现场展开救援。火很快被扑灭,但丁女士家中家具、电器、衣物等尽数被烧毁。丁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对小区的基本消防措施负有监管义务,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被阻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原本小范围的损失却因此扩大至数倍。作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庭审调查、现场勘察以及走访调查,当日,原告丁女士所住楼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在接到火警救援电话后前往救援。在消防车行至小区南门时,因门口设置花坛、门中间设置门岗、门上方悬挂彩带和灯笼等因素影响,消防车未能进入小区后遂转向至小区东南门附近,在接近涉案着火房屋的道路旁停靠,消防人员下车进入涉案房屋展开救援。审理中,经向消防人员了解,消防车从小区南门未能进入从而转向东南门附近多用时3分钟左右。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造成救援延误,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根据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受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丁女士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2万元。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一旦疏于管理,小区发生火灾,很可能因灭火不及时,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行为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