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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八年离婚三次,男子将前妻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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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为规避相关限购政策
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
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对背后法律风险认知不足
各种纠纷也接踵而至
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
“假离婚”背后感情和财产风险
你真的能承受得起吗?

案情回顾


刘某(丈夫)与陈某(妻子)于2013年7月25日第一次离婚,签订离婚协议。7月26日,刘某购买南京市鼓楼区一套房产A。11月21日,刘某与陈某复婚。


2014年6月17日,刘某与陈某第二次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A归陈某所有。2015年1月9日,刘某与陈某复婚。


2016年5月11日,刘某与陈某第三次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7月21日,陈某将房产A以523万售出。



2021年5月31日,陈某以出售房产A获得的523万元购买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一套房产B,刘某购买同小区的一套房产C。


2021年11月3日刘某诉至法院,称两人多次办理离婚手续又复婚的行为,是为了避开购房政策限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也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无效。


刘某要求:1.分割房产A的售房款2.分割房产B、C。


陈某辩称,房产A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陈某所有,房产B、C均是在双方第三次离婚后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进行了处理,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该协议随即生效。

自离婚之日起,房产A就成了陈某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由处分,陈某将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亦属于陈某。

房产B、C系双方离婚后自行购买,虽然房产B的首付款是由陈某将房产A出售后所得价款购买,但该首付款属陈某个人所有,与刘某并无关联。

刘某认为双方系“假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刘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夫妻双方只要对婚姻协商一致,经过必要的法定离婚程序,两人的婚姻关系就真实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依照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单方面处分依据离婚协议取得的财产。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假离婚”于社会有害,于己也有巨大的感情和财产风险。

法官提醒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之规范的总和,重要的价值便在于保护合法权益。那么,不遵法守法甚至违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假离婚”的理由形形色色,但其目的均是为了追求法外利益。法律是庄严而神圣的,企图将神圣的誓约兑换成钻法律空子的筹码,这种悖德行为最终必将“假作真时真亦假,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南京中院、建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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