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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余元,这锅保安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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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0年9月14日,昆山某景湾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某,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秦某某不幸溺亡。

秦某某的家属将苏州某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基本案情


当天下午,陈某美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在开门锁的声音,疑惑的她从猫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该男子黑色短发,穿着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手里拎着一个黑色扁平的手提包。

惊慌之下,陈某美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以防止陌生男子从外开门。对方眼看打不开门就离开了,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便立马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在接到电话后便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身穿白衣、手拿包的男子,正从小区7幢方向往12幢跑,等他们追到12幢时,人已经不见了。

业主刘某华听到楼下在喊抓小偷,就从窗户往下看,看到小区东面河里水草边有一男子,当时小区的保安在岸边多次对其喊“快上来”,过了一会该男子从河里爬到对面的桥上。

这时桥上有一个人走过,保安就指着那个男的跟路过的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该男子一听就又跳到桥东面的河里,想往回游到桥上,但是在水里挣扎已经游不回去了。

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发现这名男子双手胡乱拍打着湖面并沉进了河里,马上跳入河中,但发现衣服太重,在水中将上衣、裤子脱下来放在木板桥上,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找,几分钟后感觉体力不支,看到有打捞水草的船经过,这名船夫一起救人,但也没找到。

不久,110和120赶到,男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事发后,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公安部门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争议焦点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美所述的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的现场,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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