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便利店、小区门禁 随处可见条码扫描设备的身影 这个蓝海产业让一些不法分子 妄图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分一杯羹 ……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综合施策,通过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4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这种内外联系、新老协同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模式,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5月5日,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陈则钟回忆起去年办理的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时仍记忆犹新。他介绍说,1997年,游某任职于福建新某陆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离开之后创建了鹰某公司,公司本来只是代理销售新某陆公司的自动识别设备,但获利较少,也自主研发生产过类似产品,效果却不理想,因此他打起了“借助外脑”的主意。 2016年,游某等人瞄准老东家新某陆公司,找到该公司的工程师余某、刘某来鹰某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同时游某还与新某陆公司的离职员工邱某等人成立的新公司开展合作。双管齐下,游某等人从中获取了不少新某陆公司条码扫描设备解码库的相关源代码,并未经授权,将相关技术应用在自家公司生产的扫描器、扫描平台等产品中并将产品上市销售。截至2020年6月,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600余万元。2021年1月,游某等人落网。 “这份非公知性鉴定,委托人是权利人吗?”在受理案件时,办案检察官陈则钟多问了一句,也因此发现了问题。所谓非公知性鉴定,就是要证明被侵犯的内容属于公众不知道的秘密,这对案件性质有决定性作用。但最早的鉴定委托方,却是权利人企业,即新某陆公司。 “这样的做法其实不符合证据要求。”对此,陈则钟要求由侦查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并从严把关,同时加入了“同一性鉴定”,即证明游某等人获取的技术信息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同一个内容。 经过复杂严谨的鉴定及补充侦查,该案证据链条得以完善,为案件科学依法办理打下坚实基础,更通过深挖上下游犯罪,追诉了5名犯罪嫌疑人。
“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纷繁复杂,我们要多想一层,告知义务、听取诉求,将当事方融入办案流程,做到科学办案。”这是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在听取案件汇报时提出的要求。 对此,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我们向新某陆公司送达了告知书,并听取他们的诉求。”办案检察官陈则钟说,在交流中,新某陆公司表示,这项扫描技术耗费了他们十多年的研发资源,该商业秘密被窃取盗用,已严重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要求严厉打击有关犯罪行为,挽回损失,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诉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陈则钟积极推动案件双方开展沟通协商,通过释法说理,促成游某等人赔偿新某陆公司10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如何避免商业秘密再次受到侵犯?是否可以使用禁止令?鉴于福建省内没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先例,鼓楼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大家认为适用禁止令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鹰某公司和游某等人提起公诉,对游某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鼓楼区法院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405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听完检察官的在线解答,我们对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更加了解了。”在日前举行的一堂线上答疑活动结束后,新某陆公司知识产权实验室的葛经理说。 虽然案件办结,但法律服务持续开展。鼓楼区检察院创新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邀请权利公司确定一名代表,实现与检察机关更便捷的沟通。“我们打开思路,开展定制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林鸿说。 依托在机关大楼、福州软件园建设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以及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互联网云平台”,鼓楼区检察院积极对接相关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还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普法讲座、合规咨询等活动,并在福州法务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鼓楼区是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以能动履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江伟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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