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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吓人!4岁儿童在课堂上竟被同学剪断耳廓!法院:幼儿园需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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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从幼儿园的小手工

到小学的手抄报

再到为集体活动、演出

准备的特定道具

对于孩子动手能力的培养

越来越受到学校和家长的重视

但是

做手工的过程操作不恰当

或者是监护人的管理不到位

也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

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



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一名4岁的幼童

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

被同学使用手工剪刀

剪断了耳廓

幼童父母遂将幼儿园

起诉至法院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及后续治疗费

这次法院怎么判?



4岁儿童在手工课上

被同学剪断耳廓


4周岁的翟某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所幼儿园。2021年8月,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时,被同班同学小李用手工剪刀剪断了右耳耳廓。翟某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翟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某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剪刀剪断。虽然学校已给付治疗费,但翟某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且对其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护理费86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小李均为幼儿园在读学生,两人为同班同学。幼儿园老师给翟某、小李在内的6名幼儿上手工剪纸课过程中,小李突然持剪刀剪向翟某右侧耳朵,导致翟某受伤。


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小李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


事发后,翟某经某整形外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同日为翟某行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

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4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幼儿园要求幼儿家长提交手工作业用的剪刀时,仅要求圆口、剪动纸即可,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其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本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座位上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


最后,面对手工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情况下,应拉大幼儿之间的座位间距。本案事发时,在仅有6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某父母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虽是家长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准和选择为幼儿园指导。同时,幼儿园对在校的幼儿负有全面监管义务,场所、物品、饮食等均应保障幼儿安全。


法官提醒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及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对于此案

你认为谁应该对翟某的伤负责?

欢迎留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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