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3296|回复: 0

[普法说案] 女子好心帮邻居关煤气罐,怎料突发意外被烧伤致残!谁来赔偿?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5-3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突遇邻居液化气罐泄漏

好心女子爬窗进门帮忙

不料意外被烧伤致残

谁来承担责任?



01

邻居挺身帮忙

突发意外被烧伤


湖南益阳的女子陈某华与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安置房。


某日,陈某华在途经彭某、李某的房间时,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亲余某前往查看。


因余某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突然起火导致其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24万元,其中,已从医保报销了5.45万元。


经鉴定:

陈某华因液化气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陈某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时间至定残前一天,需后续治疗费6万元。另有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95万余元。


面对昂贵的费用,陈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02

悲剧已然发生

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起火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排除险情,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彭某、李某作为案涉安置房的直接使用者,为陈某华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


案涉安置房为某街道办事处所有,陈某华的行为既避免了街道办事处的财产损失,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作为安全监督管理者,某街道办事处均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结合陈某华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李某共同补偿陈某华30万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陈某华20万元。


03

司法建议

申报相关奖励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法院认为,陈某华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利益。


案件审结后,为鼓励见义勇为,法院向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为陈某华申报或组织申报见义勇为相关奖励。同时依法对陈某华予以免交诉讼费用,后续将为陈某华争取司法救助等相关权益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4

普法知多D


为避免像上文的案例中

因燃气泄漏而导致烧伤的悲剧

再度发生

当我们发现燃气泄漏时

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速看

⬇⬇⬇



来源:广州普综合自湖南高院、广东普法、苏州普法等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2-22 17:17 , Processed in 0.269903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